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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式如下: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
办理交通事故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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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当事人相应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因部门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混乱的慢性病,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得开展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目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自己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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