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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没有不上环不给孩子上户口的规定。地方规定不上环即不给孩子落户是违法行为的。 2、上环问题属于计划生育管理范围的事务,国家法律只是...
强制上环强制结扎或者不上环就不给小孩入户口这完全是地方的土政策,毫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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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随着离婚问题的解决一起解决的。对于离婚夫妻的户口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
1、在当事人(孩子)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该意见规定的8类无户口人员的; 2、可以参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原则上讲,公安机关上户口时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就可以的。如果出生三个月后没有申报户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属地方党委领导,为了配合党委工作,常常在上户口时必须具有准生证才可以入户,所以不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事,虽然有悖于《户口管理条例》,但公安机关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没有准生证基本上是难以入户的。 只是如果没有办理准生证,计生部门可以根据计生管理条例对你进行处罚,因为没有准生证是属于非计划生育,是违反计生条例的。你应该尽快到计生部门补办准生证。当然,只要是第一胎,计生办只会象征性地罚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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