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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行政处罚

2021-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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