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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1、普通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表现为: ( 1)未经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 ( 2)私自开立银行账户,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一方不知情的银行账户名下; ( 3)私自在外将夫妻共同持有的股份转移给他人,并成为隐名股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选科式。 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2.并科式。 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里面就包括了没收财产,这里没收的仅仅是指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然至于财产是在犯罪之前所得还是犯罪之后所得,其实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犯罪之前所得的合法财产,那么在被判没收财产之后,还是一并会被没收。
1、私下变卖房产: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常常被登记产权人一方在离婚诉讼前私自转让,最为典型的情况是瞒着配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近亲属名下。2、伪造债务;3、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4、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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