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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进行处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1、消费者在遇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拔打工商部门的“12315”电话或直接到工商所和工商局申诉、举报。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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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证据直接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附近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您也可以直接致电消费者热线进行报告。同时,消费者通过信件、传真、短信、电子邮件、12315网站投诉平台投诉的,应当注明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名称、地址、投诉要求、原因及相关事实依据、投诉日期等。消费者以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信息。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天猫也在双十一前期推“正品险”,购买正品险之后买到假货可以获得4倍退赔。 实际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退货、买了正品险之后可以赔钱还是远远不够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不是法外之地,所以说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不能只是“顺利退货”就完事儿,消费者要保障自身权利,也不是只能去买所谓的“正品险”,因为法律已经要求商家不得制假售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消费者在遇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拔打工商部门的“12315”电话或直接到工商所和工商局申诉、举报。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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