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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离开缴费就业地时,到该地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或参...
跨省养老金转移手续如下:所需资料: ①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②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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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离开缴费就业地时,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和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参保机构收到函件的,会办理好转移交接的各项手续。新参保机构收到转移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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