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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情形,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被挂靠公司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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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因救护车的延误直接导致医院治疗的延误,而患者目的是获取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医院又以提供医疗服务为获取利润的手段,故医院的违约责任明显应该承担责任。第二,若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次要责任,考虑到患者本身的病情以及医院的公益服务性质,应把交通事故视为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其不需要承担责任。
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认定标准是:如果属于挂靠车辆的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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