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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的程序:调解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纠纷要及时、正确地加以解决。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当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第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启动涉外劳务突发事件处理程序(1)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或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通知后,应立即向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召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和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和要求,立即启动本计划。按不同等级实行分级处置。(2)启动本计划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事态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启动建议、应急措施。(3)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应机制。处置程序(1)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接到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方案,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互协调配合。督促外派公司尽快采取措施和方案解决事件并付诸实施。各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期间必须24小时值班,保持联系畅通。(2)发生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预处置工作,进一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性质、规模(外派人员姓名、人数、情况)、国内外派劳务公司、雇主姓名、家属联系方式、情况、影响范围、伤亡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做好安置安抚、解释和转移保护相关人员等工作。市外派劳务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对策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如有必要,向上级报告,并请求我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的协助和支持。(3)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抄送上级部门。解决涉外劳动关系法律冲突的方法:由于涉外劳动法律关系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有关,应该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涉外劳动关系,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中明确规定了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和实体法调整(即直接调整)。上诉也适用于解决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纠纷。①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外法和国家法,然后根据指定国家的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②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更快、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都是为了解决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但是,他们的方法不同,法律规范也不同。解决同一涉外劳动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一般而言,有统一实体规范时,应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所以,在解决某一涉外劳动关系时,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冲突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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