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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做假口供意图陷害他人的,可涉嫌诬告陷害...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只要录一次口供,但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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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拒绝赔偿的结果如下:第一,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无法赔偿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有交通事故罪的嫌疑,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留。第二,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加害者还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进入执行手续,被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者名单,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可能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拒绝执行判决,判决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后,必须积极赔偿,拒绝赔偿的,可能面临拘留和刑事处罚的风险。
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侦查、司法人员就不能采用简单机械的对策来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应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响侦查、司法机关定案。如果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与侦查、司法机关所收集的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却无法取证来印证或与原已收集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为无效翻供,司法机关仍可依据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确实的证据所印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 2、对被告人的影响 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无理翻供,侦查、司法人员应在摸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侥幸抵赖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必要时可通过举出一定的实例,或者通过有关的宣传媒体诸如报纸、电台、电视台所报道的实际案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政策攻心。 3、翻供的例外 针对一些因记忆错误而造成的翻供,侦查人员应该努力找出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错误记忆症结,并以相应的他证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加以综合分析评价,而不作简单肯定或否定。事实上,因犯罪嫌疑人记忆差错造成其适度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过分的一致极可能是虚假的,侦查人员不要将侦查思路局限于追究与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差异的原因上。 4、翻供对证据的影响 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应给予高度重视。首先,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原因,并根据侦查的结果来确定原有的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证中有逼供现象,则可依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因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足以确认该口供无效。 其次,侦查机关必须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证程序进行重新审讯、重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确定重新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证明价值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三要素及法定的运用证据的诸原则。再者,如果查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将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犯罪嫌疑人,以树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配合侦查、司法机关作如实供述。 5、翻供对侦查机关的影响 侦查中要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没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一旦有机会与外界接触,往往有可能与有关人员串供,从而改变其对原有犯罪事实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对其本人的表现和所接触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适当运用技侦手段,从而发现再生证据,以达到遏止其翻供。
根据具体情况,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录口供是为了调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应当提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错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允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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