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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
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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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捉奸在床”,在客观事实上你丈夫存在过错,但是,在法律上,对这一事实,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又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就不能构成法律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包括合法的视频、录音资料等,那么就此导致你们离婚,你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至于财产一般会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可以多分一些。
一、婚外情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制作的书面材料,如信件、日志、保证书等。二、展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三、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婚外情的视听资料。四、手机短信。五、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6、可进一步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如:(1)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房地产公司两人租赁、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证据;(2)共同居住的社区邻居、保安等服务人员的证人证言;(3)警察记录和警察记录。7、可进一步认定重婚的证据材料:(1)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的行为,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子女申报户口、购买和租赁住房等;(2)亲友证人证言。
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获得赔偿,还需要看夫妻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离婚。如果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那此时离婚就可以同时要求对方做出赔偿,否则提出赔偿就是无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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