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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至少有三个基本的法律关系:①发票人,签发汇票;②并委托执票人;③付款人应向执票人付款。银行汇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异地结算的...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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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业务。 2、银行在收到银行汇票时,应当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款项给收款人。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汇票是由发票人发行的,委托付款人在汇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确定的金额。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出票人,签发汇票;(2)受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受票人付款。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具体讲,它有以下涵义: (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用,票据债务人本应就票据债务负责,若以其为保证人,对增加票据信用毫无意义,故法律一般不允许票据债务人为保证人。如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担任保证人。付款人在承兑前并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也可以为保证人。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特定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并非限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均得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保证其票据债务的履行。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虽有其独立性,但须以有出票行为为前提,因而从这一角度看,它是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按法定方式为之,否则无效 (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保证的成立按法定的方式在票据上为之即可生效,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后手的同意,因而为单方行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一般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票据保证除被保证的债务因形式要式欠缺而无效外,被保证的债务即使实质上无效,票据保证仍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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