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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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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之后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其它原因辞职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在同一社会保障大厅办公。
员工辞职了,给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如下: 1.去社保办理减少,在单位系统,将离职的员工减少,带着报盘和减少表去社保办理就可以了; 2.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到当地的职业介绍所,这样员工可以按缴纳的失业险的情况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人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2)不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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