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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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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医疗期是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您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计算:(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您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您在规定的医疗期则合同应当延至医疗期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但是最终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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