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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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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交纳,被执行人拒不交纳的,可强制执行,或在执行的款项中扣除。案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开具收据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用后,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人预交的申请执行费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能交付该费用,而申请人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费用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请求复核,如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予纠正。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不予退回,恢复执行时不再预交申请执行费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不予退回。执行费用的多少以实际支出为准,没有标准。需要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能否执行、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仍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此批复是批复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拆,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拆;另一种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这类案件。而强拆涉及到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问题,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此前各地操作不统一,情况复杂。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就是要集中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明确,因为《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拆,以后就不能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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