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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擅自建设的各种建筑。农村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当事人在没有土地规划和准建程序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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