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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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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则应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与房产的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从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法庭上要讲证据或者得到对方的认可。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抚养能力(收入、住房、经济条件)、成长环境(有否与他人不正当关系、赌博等恶习)、健康因素(有否传染病等)。一般情况而言,是否对子女有利均应从孩子的父母本人身上考虑所以,所以要提供一些你自身有优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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