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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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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资格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相关事项登记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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