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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老人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他们夫妻二人生活来源不足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话,做儿女的,双方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不是帮我们甩掉了父...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赡养义务问题。如果他们夫妻二人生活来源不足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作为我们做儿女的,双方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再婚,不是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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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调解案件中明确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以判决形式予以明确:关于其赡养的问题一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明确子女的精神抚慰义务,指出子女“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使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二是把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判决主文内容,在主文第一项中依法判决子女应当承担每月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之后在第二项中判决子女应当承担的精神赡养义务;三是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明确界定为对老人的定期探望和照顾,并对义务的履行方法做出规定,要求“子女轮流到原告处探望并照顾护理,依次排列,每人7天”;四是对精神抚慰义务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惩罚措施,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明确,要求“子女没有按时到岗的,应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住院期间对原告的照顾亦按上述要求执行”等内容。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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