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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如果有书面遗嘱,明确说此财产给你男友。 其他人就没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书面遗嘱,他爷爷前妻的孩子就有继承权,如果本人过世了,他的孩子...
前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前妻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取决于前妻的孩子和你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有抚养关系,就有继承权。当然,你也可以通过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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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该房产是您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您的丈夫享有一半的份额。您的丈夫去世,该属于您丈夫的一半房产份额发生继承。如果丈夫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丈夫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也就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也就是由您、您丈夫的孩子以及您丈夫的父母继承遗产。如果前妻的孩子不是您丈夫的亲生子也不是继子女、养子女等情况,原则上孩子无权继承遗产。
陈某1990年因感情不和与谢某离婚,2000年与我结婚。2004年陈某被一公司仓库的狗咬伤得了狂犬病,患病期间,为了索要赔偿费,我将陈送到上述公司后离开。我这只是一种极端措施,并非遗弃陈某。不料其前妻谢某得知后竟趁机将陈接去,伺候至死,并予以殡葬。最近,至害陈某的公司支付了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20余万元。就这20余万元的归属问题,谢某与我发生争执,以我将患病的陈某“遗弃”,是她给了陈某“临终关怀”,将陈某伺候致死,并予以安葬为由,要继承这笔财产,扬言必要时就打官司。请问,法律支持谢某的要求吗? 答:一般说来,法律不会支持谢某分割陈某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因为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死亡之后,要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消灭,这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就应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谢某已于陈某离婚,她和陈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自然也就失去了做陈某死亡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再无权参与对陈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不过,你为所要赔偿而将陈某送到至害人的公司后离开,这种行为实在太“极端”了,尽管初衷并非遗弃,但后果却与遗弃差不了多少。当然,作为陈某的配偶,你以法定的赔偿权利人身份获得全部赔偿的资格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再说谢某她以陈某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身份,为伺候陈、安葬陈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应按“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赔偿权利人在所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你在获得了某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赔偿之后,要依法对谢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才对。
1、对于婚前领养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首先要达到继承的条件,继承也有多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继承三种较为普遍。针对于协议继承和遗嘱继承,对于继承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关系不没有加以限制,继承人主要满足符合协议和遗嘱内容条件即可,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继承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以三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对继承人和财产所有者关系要求比较严苛。2、依照法律对要求在公民未对财产进行处分而死亡的,其财产依照法定关系顺位继承,可以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子女,配偶,父母;如果以上种类的人员并不存在,那么由外祖父母,祖父母,亲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一般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是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那么针对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或者是属于那一顺位存在一定的疑问。3、养子女在我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过登记认领的,也就是说父母去相关的单位办理过户口过户等手续,确立了和养子女的关系;另一种就是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过登记,办理认领手续,即只是以父母和子女关系生活或者是称呼,而不存在法律上所认可的联系,这种情形在旧时代的中国也比较普遍。4、所以针对于孩子是否是婚前或者是婚后认领,不是特别重要,其关系的确立,我国主要依据父母和子女是否办理过相关手续,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认领的过程和结果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么办理过手续的孩子,其所享有的子女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故也应当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因为与公民的身份为母子(或母女等)关系,那么其相应第一顺位继承权。5、针对这一规定,可能很多人有顾虑,因为社会中存在领养孩子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该条款规定领养的程序等均需合法,所以该法律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打击贩卖和偷窃孩子的行为,遏制需求方;同时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孩子一个保障,不会随意的被没有责任心的父母领走,也是进一步对领养之一现象的严格审核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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