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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一、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已经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协商具体赔偿金额。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偿的,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纠纷;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可以调解。文章中提到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因此当地法院通过庭外调解结案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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