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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要件有: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第二,...
恶意讨薪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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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恶意讨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要件有: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 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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