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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筛选相关法律事实,通过确定和证明确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各种行政确认:1。...
法院通过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或违法的。根据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果,可分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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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行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行政合同是当事人的虚假意思;3、行政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依照本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顾名思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是责任人是谁和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在通常意义上有三种含义,第一是“义务”,第二是“过错”、“谴责”,第三是“处罚”、“后果”。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义,即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而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是什么 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如下书写的:首先描述火灾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扑救的基本情况,火灾损失情况,火灾发生的原因等;其次描述责任人与火灾发生有关行为的基本情况;最后直接得出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从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对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作出任何说明,而其认定的显然也不是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消防义务。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做第二种“过错”含义解释,即对责任人行为与火灾间有行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人有过失的确认。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 试举例为证,如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后由于车间生产机械动力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并造成相邻单位巨大财产损失。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实践,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法规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能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也会因为其违反消防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该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可能预见火灾的发生,因此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之所以产生确定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并不是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性决定的,而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功能的错误认识加上法官怠于行使审查权导致。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过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但只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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