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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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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由交通部颁布。条例共6章45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占道施工交警的处理方法如下:1、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中要求,夜间道路进行占道施工时,施工方应在施工地点150米到200米外设置“马架式”警示牌,并放置限速标志。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现场周边和交叉路口,必须设置红灯或者发光警示装置。其中,安全警示牌还有摆放标准:城市主干路车行道挖掘工程,应全部使用大型安全挡牌进行全封闭遮拦,人行道和街巷路的挖掘工程可以使用小型安全挡牌,每10米一个用黄色警示带连接整齐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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