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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未成年女性还分14岁以上和14岁以下 对14岁以上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和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是其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算犯罪 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幼女,无论其是否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条文速递: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前半段明确了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后半段则明确了不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客观要件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解释仍然没有解决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最棘手的问题--何为明知?另外,确实不知是幼女的条件下,什么情况才是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情节显著轻微是否有所矛盾?如果确实不知又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构成强奸罪?因此,有必要对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作全面的分析,才能彻底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对于与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应当以主观认识为中心,区别不同人群的认识能力,确立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认识体系,而不是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判断标准,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区分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年满14周岁的,在法律是没问题的,但是考虑对方是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都没有发育成熟。如果真爱,请慎重考虑至少等到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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