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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证。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颁...
一、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上市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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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名称;(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名称;(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采矿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条件证明书(三)采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采矿企业批准文件(五)采矿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六)国务院地质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和国家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应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石油、天然气开采批准文件和开采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如果需要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补充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补充。允许注册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本方法第9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照本方法第10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调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格,办理注册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如果不注册,注册管理机构应向矿权申请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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