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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过户不动产登记事项

2022-03-10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再强制公证。至此,颁布于1991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今后,办理继承过户不动产的市民可自由选择公证与否。对于不持公证书的市民,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根据国土部最新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简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检验,符合办理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同时对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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