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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丧假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丧假的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配偶父母等。按照国家规定:直系亲属的丧假为3天,非直系亲属的丧假为2天。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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