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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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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素 1、责任心不强; 病人多,工作忙,下班,解释不到位,检查处理不细致。 2、执行制度不严格; 未按诊疗规范、常规操作。 3、医患沟通不足; 患者应了解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 4、病人期望过高; 医生和患者对疾病治疗效果的期望不同,治疗效果也不同于患者的期望。 5、收费价格纠纷; 6、静态疲劳等待诊断; 抱怨时间太长。 7、利益驱使医疗投诉; 8、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器官功能修复,治疗疾病是一个渐进过程,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或找另医生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治疗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生说“症状很明显怎么治疗错呢?或者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诱发纠纷。 9、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导致纠纷扩大; 纠纷发生后,医生过度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无关,或者害怕患者无休止的纠缠,导致情况扩大,矛盾激化。 10.患者或家属不尊重医务人员,或寻衅要挟引发的纠纷。
医疗民事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节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国家不介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停和行政调停。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介入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还可以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医生负的责任: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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