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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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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保护已经逐渐世界性问题,由于中国已经假如,国内法律制度必需符合的相关经济规则,因此要解释著作权保护问题,必需要从国际立法谈起。世界性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2、《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协议”)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C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简称“条约”)。中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国对于“网络文学”、“电子书籍”等网络作品均视同普通作品,运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则根据《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特别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颁布,根据新著作权法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保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就包括文字作品,也就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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