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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伙伴退休,应根据退休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退还退休人员的财产份额。 2、退休人员对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减去应赔...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2,可适当追加投资,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丙方,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其他人为辅。九合伙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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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作伙伴退休,其他合作伙伴应根据退休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退休人员的财产份额。退休人员对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相应扣除应赔偿的金额。退休时有未结束的合作企业事务的,该事务结束后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是由合伙协议约定还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是否可以退还货币,是否可以退还实物。
退休后要对外承担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除相应的份额,对外应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2、退伙人因退伙前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对外承担连续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退伙无效。和合伙人入伙无效的原则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 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不仅如此,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退伙后,还有义务对他“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即他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如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他退伙之前,而且他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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