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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不需要先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依法判定行政行为是正...
不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因行政行为受到权益侵害的,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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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确认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不应该从存在论的角度来区分,否则就会落入身体动作的窠而不能真正的区分开作为与不作为。事实上,行政不作为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结果,确定行政不作为不仅要看行为的表象,而且要看行为是否有实质内容。我们认为,是否属于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应一定的法律义务为评价标准,即基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定要求。这种法律义务如果是要求行为主体应为,而行为主体竟不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似有违常理,因为,许多人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解都是消极行为,但事实上,如果说从表现上看行为主体对其所应实行的行为抱消极态度,这倒可以理解,如果说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方面消极则过于武断了。
首先需要复议行政赔偿。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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