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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需要终止工伤认定

2021-12-29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暂停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2、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应事故的结论,但有关部门尚未得出结论;3、因其他不可抗力难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工伤认定暂停或者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暂停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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