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审查程序: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
一、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有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履行了这套程序就是合法的,你可以查一下对方建房是否符合这几个程序。这到村集体可查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民申请。填报《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3、现场察勘; 4、基层审查。国土资源所、乡(镇)、办签署审核意见。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其它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可直接向村委会提出,许多人被困在这一步,第一步非常重要,不能忽视;2、现场调查:由乡镇土地资源和建设部门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范,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原因;3、填写申请表:土地资源研究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发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不填写,可以问;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需要新宅基地来解决居住问题;合格的,由负责人签字,报乡镇批准;5、审查报告:乡镇审查合格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的,由县土地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划定界限: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验收;8、《土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管理许可证》进行验收;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