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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案件,但法院的案由都是交通事故。 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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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根据你目前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但到底这个方式是否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才能确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用于销售的商品车,有些法院是支持的,但是个人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很难支持,但是中国法院吗,您懂得,万事皆有可能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时间管理规定如下: 1、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 3、检验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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