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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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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犯怎么处罚: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实施强奸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根据刑法条款进行论处。具体为该妇女同样构成强奸罪。对于教唆犯,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予以重罚。如果被唆使的人没有犯教唆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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