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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内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法律依据和确切证据的;依法处以较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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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部分行为是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有违法事实并且证据确凿而且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公民处罚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和对法人处罚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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