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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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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没有权利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其理由是:仲裁与诉讼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发生,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活动。尽管目前有的仲裁委员会在自己制订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追加第三人。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如果对案件判决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若是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是在一审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就起诉,并量刑,此时在接受到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之后,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异议,此时都可以提出抗诉的请求,抗诉之后的审理结果若是与一审有较大的差异,此时参与一审的司法人员的处罚会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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