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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低保户、五保老人、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生病入院治疗的医药费,除去自费部分,经新农合或者城镇医保报销后所剩部分,可以再次报销65%,封顶...
二级残疾证可享受未经批准的家庭收入20%全额生活津贴,每年约5000元;可申请免费公交卡;可享受子女或大学、技术中学补贴,每年约800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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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农村低保医疗保险政策是地方性政策,每个地区的政策都相同,农村低保医疗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法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为了有效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贴。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费用。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法参加保险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缴费手续。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收取后一并缴纳。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法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第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医疗补贴是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要按照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方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第一,住院费用。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品,由个人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额在医疗补贴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贴;(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去年实际发生的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效保障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五级、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医疗补贴,由负责医疗补贴的部门支付。四、医疗补贴所需资金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管好医疗补贴资金的使用,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减少,特别是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残疾军人在单位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保障。五、残疾军人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第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相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保险、缴费等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应协助其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定期分析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讨论财政和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地方财政确实有困难,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尤其是市、州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和残疾军人数量较多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七、各市、州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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