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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共啶>本共啶自2013年5月2日即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共啶对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对此,又将果树分别按照干果树、鲜果树、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制定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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