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欠钱属于民事债务纠纷,欠钱的人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对于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尽量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
欠款一般不会判刑。欠款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判刑属于刑事处罚,欠款不用承受刑事处罚。欠款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或者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网站犯罪判刑,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欠款不管多少,一般都不会判刑。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钱。如果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判决债务人需要还钱的,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判决的,此时债务人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能会被判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洗钱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洗钱罪,刑法规定:一、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的,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6人已浏览
502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