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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不适用《公司法》。第一,合伙企业是合同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企业。其次,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有法人资格,...
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总包下面有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对总发包人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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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等。
、买卖合同欺诈的情形: 1、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2、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3、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 4、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在招标阶段,施工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信息后,首先需认真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通过后要仔细分析招标文件和考察投标项目。招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1)招标项目虚假或者不具备招标基本条件:对招标范围作不实宣传,甚至招标项目可能根本不存在;招标范围和规模属于国家限制投资的,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招标项目没有相应的资金,且资金来源没有落实。 (2)招标人主体不合法:招标人没有依法登记,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既不是建设单位又不是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没有处分权。 (3)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如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现邀请招标,其主要目的是逃避监管。 (4)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内容:如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5)招标文件不完整、不准确:招标文件对评标标准表述不明确;招标文件中没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现场条件、技术要求和报价规定有遗漏或者相冲突甚至矛盾。 (6)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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