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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处理下级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部门限期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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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评级:如果存在残疾的可能性,则可向交警事故科提出评残。由交警事故科出具评残证明并提供评残专业机构,而后进行评残事宜。注意,不能直接在医院申请评残,因为医务评残和交通事故评残不是一个系统。 一般伤残鉴定都要在基本痊愈后才能进行,这是因为伤情还处在医疗过程阶段是不稳定的,可能进一步好转,也可能恶化。这个基本痊愈的概念是医疗方认为已经结束了治疗阶段,可以进入康复阶段。 交警是否介入调解,要看事故双方是否都同意委托交警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交警会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提供伤残鉴定申请证明、提供伤残鉴定机构后结束介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结合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联合实际交通管辖权有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下面分别作详细介绍: 级别管辖: 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 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 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点(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亦或是最先接到报警的部门应当最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勘查,进行处理。 特殊管辖: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吊销注销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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