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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依法依规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补登。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证明书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书,如果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可以用收养协议等证明书登记户口。《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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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规定需要你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证,凭收养证,才可办理孩子落户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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