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
鉴定时间要适宜,不能太早,也不能太靠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3.2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伤残评定的最佳时机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因此,残疾鉴定应在治疗后结束,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向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如果有固定物(如安装在骨折治疗中的钉子),需要取出固定物,才能进行残疾鉴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另外,在做伤残鉴定时伤者还需要做二次手术,则一般可以理解为治疗仍然未结束。因为,等到治疗结束后,该受伤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痊愈,也可能部分机能丧失,也可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即是否残疾因治疗未结束而无法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