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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拆迁补偿给的太少了该怎么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法修正草案现行第四十七条 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房屋的方式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具体的补偿和补偿标准取决于征地补偿计划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住,应当按照搬迁前补偿的原则,改善生活条件,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住房,提供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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