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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必须要的,有纸质的遗嘱并公证也是可以的。 当然怕不必要的麻烦,现在很多在做公证遗嘱时会进行录像。 公证人员发现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需要用光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即可,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贩卖黄色光盘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最,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还要看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详细情况请参考刑法363、364、367法条。一、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款)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三、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第三款)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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