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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律顾问,希望能为您排忧解惑。在法律层面,您所描述的问题主要涉及:财产执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依法应当执行A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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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冻结女方的账户必须将财产保全的裁定送达给本人,否则属于违规冻结。 2、查封、冻结财产必须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4、房屋是你的唯一住宅的,法院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只能查封房屋,不能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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