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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指的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犯...
制造条件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简单地说,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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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判定标准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只要犯罪构成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齐备,那么就构成了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是同既遂相对而言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有的犯罪必须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才是既遂,也就是结果犯;有的犯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着手实施便是既遂,也就是行为犯;还有的犯罪只要潜在某种危险,足以发生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便成立既遂,也就是危险犯。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简单地说,着手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它在时间上非常短暂,往往只是一瞬间。因此,着手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开始须按照各个不同犯罪来决定。慨括地说,以犯罪分子外部动作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他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的特征。以放火罪为例,准备汽油、易燃物品等行为是预备,而擦然火柴或以火种接触燃料时,则为着手,这就是放火罪实行的开始。 (二)犯罪未得逞。所谓“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分则规定某种犯罪所要求的结果,但是,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并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结果,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只是未遂的一种情况,而在多数犯罪中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与犯罪分子的本意相违背的某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是外界的,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如技术不行,能力不行,或者对犯罪对象、手段发生错误的认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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