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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定调解和非组织的民间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调解。在审判方式中,立案后经过单独的部门初步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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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相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1、调解的方式通常有: (1)法院调解,即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诉讼内调解; (2)人民调解,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3)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外调解。 2、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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