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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当然可以。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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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从上述生育制度来看,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孩子:(一)再婚夫妻婚前只生一个孩子,婚后生一个孩子的;(二)再婚夫妇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人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再婚夫妇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子女的夫妇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需提交的材料、程序和期限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因此,再婚夫妇能否生两个孩子取决于当地的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你们均再婚属一对夫妻,有权生育一个子女。但存在地方性规定,请具体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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